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工作,规范市民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市民健康和人身安全,倡导文明养犬新风尚,提升我市文明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实际,现就加强我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分区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南康镇为本市中心城区,实行重点区域管理,重点管理区域内的居民应遵守本通告事项。
二、登记管理
已养犬居民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和新养犬居民在饲养犬只之日起7日内,可通过关注“九江公安”公众号——业务办理——便民服务,进行网上申请养犬登记,或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本市居住证)及犬只前往庐山市俊辰宠物诊所申请养犬登记。
单位申请养犬的,以具体管理责任人名义参照个人申请程序申请养犬登记。
三、强制免疫
犬只登记之日起5日内,养犬人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就近到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免疫点为犬只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免疫点负责将犬只免疫信息录入犬管系统。
农业农村部门第一批已设置1个犬只狂犬病免疫点(庐山市俊辰宠物诊所),后期视情增设第二批免疫点(具体免疫点名单见附件1)。
四、犬牌管理
犬只登记、免疫后,由公安机关委托公布的免疫点向养犬人和单位发放犬牌,首发不收费。犬牌实行年审制,养犬人和单位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内,在犬管系统提交年检申请并到公布的免疫点办理续养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和单位应当持养犬人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到公布的免疫点办理变更、注销或者补办手续:
1、养犬人和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的;
2、饲养犬只出售或者赠与他人的;
3、弃养犬只并交犬只收容场所饲养的;
4、饲养犬只死亡的;
5、犬牌遗失或损毁的。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犬牌。
五、养犬公约
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做到依法、文明、科学养犬。
1、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2、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3、不得在住宅小区的公用区域养犬;
4、不得随意遗弃犬只,尽量为犬只创造终生养护的条件;
5、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遛犬规定
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为犬只佩戴犬牌;
2、除残疾人携带服务犬外,携犬外出时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用2米以内的犬绳牵领犬只;养犬人可在每天早上7时之前和晚上22时之后携大型犬、烈性犬外出,犬只必须佩戴嘴套(具体标准及名录见附件2);
3、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
4、在楼道、电梯及人员密集场所,应采取怀抱、收紧犬绳贴身携带、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戴嘴套等措施主动避让他人;
5、不得放任犬只在城市道路上乱跑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
6、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单位饲养的护卫犬只不得离开护卫场所。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护卫场所的,养犬人应当将其装入犬袋犬笼。
七、禁入区域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
1、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区、服务区、生产区;
2、学校教学区、学生集体宿舍区、幼儿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3、体育场馆、游乐场、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4、公交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征得司驾人员同意携犬乘坐出租车除外);
5、商场、酒店、医院、车站、景点及举办大型活动期间的公园、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6、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
7、其他设有禁止携带犬只标示进入的区域。
残疾人携带服务犬以及符合国家、本省的有关规定的,不受上述相关规定的限制。
八、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不文明养犬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不听劝阻的,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将按照职责及时处理。
举报方式一:通过“九江公安”公众号“随手拍”举报;
举报方式二:电话举报 公安局110 ;城市管理局2675298 ;农业农村局 2666124。
九、依法处罚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产生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及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情形的,分别由相关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庐山市公安局 庐山市城市管理局
庐山市农业农村局 庐山市住建局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