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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在某市某企业打工,因为她刚到这个城市不久,经济能力不算太好,所以她向公司申请了员工宿舍。
2013年5月的某天,小王下夜班之后,她没有像以往一样在公司食堂吃饭,她和同事走出公司大门,打算到马路对面的餐馆就餐。就在她过马路时,躲闪不及,小王被路上行驶的汽车撞伤,昏迷了近两个月。意外发生后,小王的父亲聘请律师,一方面起诉肇事司机,一方面想申请认定女儿为工伤。
但是,ts110 公司认为小王父亲申请认定小王为工伤的这个说法实在是难以接受。
因为公司认为小王正常的上下班途径,应当是厂里车间与宿舍之间,而且公司配有食堂和小卖部,小王完全可以在公司内解决用餐问题,而且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为晚上8点过,不属于正常就餐时间。
此外,当时小王处于昏迷状态,她究竟是不是到对面吃饭,也只是同事在说。“因为公司的对面还有商铺,她有可能是去逛街,公司因此认为小王受损不属于工伤范围。”
所以,公司并没有认定为工伤。对此,小王父亲不服气,他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最终经过起诉后,法院也认定小王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上下班途中”应当结合合理路线、合理时间作理解。合理下班路线通常指从单位到居住地或第一目的地之间相对合理的路线。在这件案件中,小王是有权利选择自己的就餐地点,因此,并不影响对于合理上下班路线的判定。而且该公司下班时间与小王就餐发生车祸的时间只差几分钟,因此公司说不属于正常就餐时间的这一说法并不成立。因此笔者认为法院最终判决认定为工伤是正确的。
文章来源自天穗律师网(http://www.ts110.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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