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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7 13:5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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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客户端 参加同事儿子的喜宴,醉酒后猝死。死者家属起诉宴请人以及酒席同桌九人共同赔偿273574元。近日,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就该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2015年2月8日18时许,桂某参加同事姚某儿子在德安县某酒店举行的婚宴,与桂某同桌吃饭的有熊某、张某等9人,一共5男5女。席间,5位女同事均喝饮料,桌上一瓶白酒每位男士各倒一杯。其后,女同事提前离席。19时许酒宴散席,同桌男士见桂某举步不稳便送其回家,桂某妻子廖某拒不开门,四十分钟后开门自行去往别处。
桂某到家后开始呕吐,宴请人姚某等人将其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协调,原告廖某与被告姚某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姚某赔偿桂某亲属62000元。廖某向本案其他被告索赔时遭到拒绝,遂诉至德安县人民法院,要求宴请人姚某及和桂某同桌吃饭的10人赔偿桂某的死亡赔偿金20230元、丧葬费21234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合计273574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廖某的丈夫桂某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饮酒能力应有充分的认知。但其仍过量饮酒,致自己醉酒,同事将其护送到家,却又遭其妻子漠视。桂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视自己的饮酒能力而不顾,过量饮酒,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未尽到自己的安全注意义务,对其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其妻廖某消极不作为,存在一定过错。
故对桂某的死亡,桂某本人及其妻子廖某应共同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中,原告已与被告姚某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62000元作为补偿,被告姚某无异议。原告对其他被告的诉请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过错,故不予支持。法院据此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廖某及其子女桂某甲、桂某乙要求被告姚某及同桌人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文/中国法治网wechat:lang_wechat_threadmessa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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