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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再婚后 前夫就不给离婚时承诺的生活帮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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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1 08:3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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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运用“协议优先原则”断案

离婚案件中,会出现一方补偿给另外一方“生活帮助费”的情况,常见的是男方补偿女方。人们往往会理解为,这是因为女方在共同生活中照顾孩子、家庭较多,导致个人收入较少,男方有义务在离婚后予以补偿。那么,如果离婚过后一段时间,女方的生活条件变好了呢?这笔钱还用给吗?近日,星子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刘浩(男)和张海英(女)于2000年结婚,两人2002年生育一子。2012年,刘浩起诉离婚,张海英表示同意。但因自己常年照顾家庭抚养儿子,没有工作和积蓄,生活困难,张海英希望刘浩给付一定的生活帮助费作为补偿。最终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刘洋由刘浩抚养,刘浩以生活帮助费的名义给张海英4万元的经济补偿,离婚时兑现2万元,余款在2014年底给付。

2014年10月份,张海英再婚。年底张海英向刘浩索要余下的生活帮助费,但刘浩拒绝支付,他认为张海英已再婚,生活稳定,不需要物质帮助,自己要抚养儿子,压力太大,暂时也无力帮助张海英。张海英于近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离婚时的经济补偿是因为接受方为婚姻家庭生活付出了很多,应受到补偿,而且在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就经济补偿达成协议,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按协议履行。法院应该受理此案,刘浩如果不履行协议,法院将强制执行。

法理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照顾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付出更多义务的一方,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一般来说,付出的义务越多,所获得的补偿就越多;同时,我国法律对离婚时的生活帮助费亦作出了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民事法律行为中强调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也即协议优先原则,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都应按协议约定的义务来履行协议。

综上所述,申请人张海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刘浩在离婚协议时承诺给张海英生活帮助费,且未附以张海英再婚就停止支付的条件,刘浩应继续支付生活帮助费,否则法院将依张海英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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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1 08:36: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承诺了就要对现wechat:lang_wechat_threadmessage
发表于 2015-10-11 12:03:2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没有担当的男人
这个人很懒,什么也没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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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1 14:43:2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离了给生活费补助也应该啊,再怎么样这个女人总是为你怀胎十月走过鬼门关生了一个跟你姓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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