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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子:结婚两月"闪离"带着幼女 被判"帮"前夫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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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6 13:26: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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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结婚两个月就离婚却要帮前夫还钱?

  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大家都知道,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但是婚姻的时间毕竟有长有短,如果是那种“闪离”的婚姻,让另一半去承担债务,是不是有些不公平?近日,星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今年8月14日,黄某以一张9万元的借条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和李某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他说,王某和李某是夫妻,当初是王某找他借钱,现在王某找不到人了,他的妻子李某也应当承担债务。

  庭审中,王某没有到庭。李某则说,自己与王某今年2月14日那天结婚,不到两个月就离婚了,关于借款的事她毫不知情。她继续向法庭陈述,离婚时他们把账算得很清楚,没有什么夫妻共同财产,现在她孤身一人带着襁褓中的女儿,于情于理都不该帮前夫还钱。

  黄某向法庭出示借条,证明借款确实发生在王、李婚姻存续期间,且有王某的签名。

  法院认为,该笔借款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李某虽说自己不知情及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未有证据予以佐证,遂应当对该笔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理解析:

  在审判实务中,像这样的案情往往很棘手。一方面,作为自称不知情的女方,如果确实跟这笔债务毫无关系,事后来承担债务,未免人情上说不过去;另一方面,作为债权人,借出去的钱打了水漂,只让一个“人间蒸发”的人去还钱,未免对他也有失公允。

  在实际案情中,夫妻存续期间一方的借款,很难判定究竟是用于何处了。本案中李某说自己不知情,但是如果王某把财产转移给她,或者用于其他投资让她受益,都是潜在的可能。这些情况,对于债权人以及债务的清偿都很不利。在实际审判中,法官会更多的考虑要保护债权得以实现,除非女方的确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自己与该债务毫无关系。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陈宇、记者赵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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